1、认真贯彻市政府《通告》,切实加强划龙舟安全管理。
2、划龙舟活动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时间、水域内举行。
3、2008年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时间为5月31日至6月5日。
4、未经公安、体育机关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划龙舟活动。
5、不准以划龙舟活动为名强行摊派、变相敛财。
6、严格控制龙舟数量,一个行政村(居)原则上只能申报成立一支龙舟队。
7、不准在龙舟活动中宣扬迷信、暴力、损害群众身心健康。
8、划龙舟活动必须做到安全、文明、有序。
9、严禁跨区域划龙舟。
10、严禁未成年人、外地民工、年老体弱、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。
11、严禁未穿救生衣及酒后划龙舟。
12、严禁使用“三无”后勤船,严禁携带危险品上船。
13、严厉查处龙舟违规擅自下水活动行为。
14、坚决查处划龙舟活动中的非法违规行为。
15、尊重民俗 破除迷信 违规下水 坚决严处。